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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

时间:2014-04-09 16:03 点击:
在目前学术界中提出有关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受害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是一项主要因素,一定程度上来说比较好予以量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在考虑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进行

  在目前学术界中提出有关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受害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是一项主要因素,一定程度上来说比较好予以量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在考虑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一切都是空谈。第二,加害人在主观上的过错。从威慑理论中我们了解到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保持法律足够的威慑力以震慑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越是强烈,惩罚性赔偿对其适用就应该越是严厉。但是,总所周知,主观恶性对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下的人来说是不同的。如何对其进行量化是一个难题。第三,加害人的非法获益。惩罚性赔偿既然名为“惩罚”,那么必定要使加害人的收益小于其获益,使加害人遭受损失,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第四,是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如果,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害人来说,根本就是九牛一毛,可以直接忽略。说不定,加害人还觉得还存在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从而毫不悔改,甚至继续进行侵害。这无疑使加害人享有了一项利用金钱购买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5]。那么此惩罚性赔偿对其来说就毫无意义,完全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但是,惩罚性赔偿是从社会这个大角度去调节的,如果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太弱,以至于支付后影响其生产生活能力,而给社会带来负担。那么,此惩罚性赔偿就得不偿失了。(三)威慑理论与惩罚性赔偿金额

  单单从理论上来说威慑理论无疑是好的,按照其公式是能得出最优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但是,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法律是必须和实践相结合的。否则,这项法律便只是空中楼阁。结合学术界对影响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因素以及威慑理论中的公式来说,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失h,是比较好量化的。但行为被发现并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概率p如何量化,就成了一个大问题。不同的时间、地点、天气、办案人员素质等等一系列因素都将对p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果每个案件都要计算出p值,无疑每个法官都必须精通计量经济学,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收集并计算数据。不仅如此,由于数据收集很大程度上影响p值,且又有很多因素能影响数据的收集,得出的p,不一定就准确。而且惩罚性赔偿比起补偿性赔偿使得受害人更加愿意站出来去追究加害人的过错,这又使p值上升。P值得上升又使惩罚性赔偿数额上升。这是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试问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的p值,我们怎样保证其在此时此刻的准确性。三、P值(侵权行为被发现并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概率)量化模型

  既然我们可以对h进行量化,那么为什么不去建立一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量化p的模型呢?虽然说要达到精确,而使赔偿值达到最优是极其困难的。但是,每前进一步对于惩罚性赔偿更好的适用,都是一种新的突破。下面是根据层次分析法和“1-9标度法”,借鉴金融评估模型,对p值的进行量化的一个方案。

  首先我们根据层次分析法①,来分析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因数。首先,为了简化计算将各指标按照各自的功能分为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加害人主观过错(F1)、加害人支付能力(F2)以及社会环境(F3)。二级指标有10个,分别为加害人资产评估(S1)、加害人声誉(S2)、加害人加害所得(S3)、侦查技术手段(S4)、案件难度(S5)、合作协调(S6)、案件对社会影响程度(S7)、加害人所处环境(S8)、制度环境(S9)和加害人受到其他惩罚情况(S10)。对三级指标采取“等权”②处理。

  然后,采用“1-9标度法”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A=(aij)n×n,作为加权体系的基本依据。构造判断矩阵时,每次取两个因素和(i≠j),再根据对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来判断确定aij(表示上述两因素对p影响程度的比值)。参考值如下:

  aij的标度1含义11与yi与yj具有相同的重要性31与yi与yj稍重要51与yi与yj明显重要71与yi与yj强烈重要91与yi与yj极端重要2、4、6、81上述相邻程度的中间值倒数1若yi和yj相比重要性为aij,yI与yj

  的重要性则为aij=1/aij。但是,不同的人对不同指标对p值影响程度的看法和认识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况。应该再计算每一指标元素的算术平均数和标准差,剔除在算术平均数和标准差以为的这些极端值以后,再计算算术平均数和标准差,并以此作为这一因素的判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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